人权

人权的儒家进路

儒家思想与人权主张的不相容性,一般是通过人权概念与西方哲学之间的联系来论证的。通常的论述是,人权主张得到了西方倾向原子主义或至少强调自主性的关于自我的观点(views of self)的支持,而这种个人主义或自我中心的论点异质于强调社群首要性和个人对他者的义务的儒家思想。然而,也有一些评论家认为儒家思想与人权主张是相容的。陈祖为(Joseph Chan)从儒家的视角重构了人权。在论证儒家思想与人权的相容性时,陈氏认为儒家学说暗含一种道德自主性的概念,或者两者至少是相容的。其他学者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论证了人权的精神和物质的决定性基础,该方式使人权脱离启蒙运动的个人主义,从而使其更易被儒家所接受。

人权与和谐

本文撰写之时,北京法律界正热烈猜测中国很快会修订宪法,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列入中国的最高理想之中。在上次2004年的宪法修订中,增加了对人权的承诺,尽管这些承诺并非出现在最重要的“序言”部分。但还是可能会引起不少问题,例如“人权”与“和谐社会”将会在中国法理学上担当什么角色,以及政府会否认真履行对这些价值的承诺等。本文不以这些具体问题为焦点,反而关心一个较为抽象、并且我认为是优先的问题:是否可以对人权与和谐同时做出承诺?或者说,二者之间有没有严重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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