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人权的儒家进路

儒家思想与人权主张的不相容性,一般是通过人权概念与西方哲学之间的联系来论证的。通常的论述是,人权主张得到了西方倾向原子主义或至少强调自主性的关于自我的观点(views of self)的支持,而这种个人主义或自我中心的论点异质于强调社群首要性和个人对他者的义务的儒家思想。然而,也有一些评论家认为儒家思想与人权主张是相容的。陈祖为(Joseph Chan)从儒家的视角重构了人权。在论证儒家思想与人权的相容性时,陈氏认为儒家学说暗含一种道德自主性的概念,或者两者至少是相容的。其他学者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论证了人权的精神和物质的决定性基础,该方式使人权脱离启蒙运动的个人主义,从而使其更易被儒家所接受。

儒家思想中”性别”的新解读

在漫长的岁月里,儒家的“性别”概念已经历了若干发展阶段。大部分关于早期儒家讨论女性的性别角色的研究的最终结论都认为:性别是互补性的,而不是从属性的。同时这些学者都认为,性别划分的两个基础在于阴阳相关和内外之别。因为我已经在另外一篇文章中探讨了“内外”,所以在这里,我将只讨论“阴阳”及其内涵。基于此,我将首先回溯阴阳学说的历史发展并对其内涵进行探索。随之我将把阴阳的内涵融入到政治、职场、家庭以及教育之中。基于此,本文将比较儒家思想和女权主义在这些方面的不同考量。这篇文章最后将会简单讨论阴阳相分思想在儒家社会中的法律内涵。

二男分桃,儒家堪忍?——论古典儒家与同性恋的相容性

这是中国古代关于男同性恋的经典文段,所讲述的故事出现在最重要的中国古代哲学经典之一——《韩非子》书中,韩非的本意并不在于谴责同性恋关系,而是想以这则趣事来说明君主的嗜好反复无常。在西方抨击同性恋的论调影响到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之前,中国传统社会实际上是接纳同性恋行为的,同性恋行为并不可耻,人们甚至对此习以为常。既然儒家思想是受人尊崇的正统观念,那么传统中国社会容忍同性恋这一事实或许能够表明:儒家是接受同性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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