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人權的儒家進路

儒家思想與人權主張的不相容性,一般是通過人權概念與西方哲學之間的聯繫來論證的。通常的論述是,人權主張得到了西方傾向原子主義或至少強調自主性的關於自我的觀點(views of self)的支持,而這種個人主義或自我中心的論點異質於強調社群首要性和個人對他者的義務的儒家思想。然而,也有一些評論家認為儒家思想與人權主張是相容的。陳祖為(Joseph Chan)從儒家的視角重構了人權。在論證儒家思想與人權的相容性時,陳氏認為儒家學說暗含一種道德自主性的概念,或者兩者至少是相容的。其他學者以一種特殊的方式論證了人權的精神和物質的決定性基礎,該方式使人權脫離啟蒙運動的個人主義,從而使其更易被儒家所接受。

儒家思想中”性別”的新解讀

在漫長的歲月裡,儒家的“性別”概念已經歷了若干發展階段。大部分關於早期儒家討論女性的性別角色的研究的最終結論都認為:性別是互補性的,而不是從屬性的。同時這些學者都認為,性別劃分的兩個基礎在於陰陽相關和內外之別。因為我已經在另外一篇文章中探討了“內外”,所以在這裡,我將只討論“陰陽”及其內涵。基於此,我將首先回溯陰陽學說的歷史發展並對其內涵進行探索。隨之我將把陰陽的內涵融入到政治、職場、家庭以及教育之中。基於此,本文將比較儒家思想和女權主義在這些方面的不同考量。這篇文章最後將會簡單討論陰陽相分思想在儒家社會中的法律內涵。

二男分桃,儒家堪忍? ——論古典儒家與同性戀的相容性

這是中國古代關於男同性戀的經典文段,所講述的故事出現在最重要的中國古代哲學經典之一——《韓非子》書中,韓非的本意並不在於譴責同性戀關係,而是想以這則趣事來說明君主的嗜好反复無常。在西方抨擊同性戀的論調影響到中國人的思想觀念之前,中國傳統社會實際上是接納同性戀行為的,同性戀行為並不可恥,人們甚至對此習以為常。既然儒家思想是受人尊崇的正統觀念,那麼傳統中國社會容忍同性戀這一事實或許能夠表明:儒家是接受同性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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