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人權的儒家進路

儒家思想與人權主張的不相容性,一般是通過人權概念與西方哲學之間的聯繫來論證的。通常的論述是,人權主張得到了西方傾向原子主義或至少強調自主性的關於自我的觀點(views of self)的支持,而這種個人主義或自我中心的論點異質於強調社群首要性和個人對他者的義務的儒家思想。然而,也有一些評論家認為儒家思想與人權主張是相容的。陳祖為(Joseph Chan)從儒家的視角重構了人權。在論證儒家思想與人權的相容性時,陳氏認為儒家學說暗含一種道德自主性的概念,或者兩者至少是相容的。其他學者以一種特殊的方式論證了人權的精神和物質的決定性基礎,該方式使人權脫離啟蒙運動的個人主義,從而使其更易被儒家所接受。

人權與和諧

本文撰寫之時,北京法律界正熱烈猜測中國很快會修訂憲法,把“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列入中國的最高理想之中。在上次2004年的憲法修訂中,增加了對人權的承諾,儘管這些承諾並非出現在最重要的“序言”部分。但還是可能會引起不少問題,例如“人權”與“和諧社會”將會在中國法理學上擔當什麼角色,以及政府會否認真履行對這些價值的承諾等。本文不以這些具體問題為焦點,反而關心一個較為抽象、並且我認為是優先的問題:是否可以對人權與和諧同時做出承諾?或者說,二者之間有沒有嚴重的張力?

Scroll to Top